宁夏大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大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75号
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保全申请人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大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保全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现已执行保全完毕,至此,本案已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保全申请人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大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