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大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575号
***: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夏大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财保30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大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光华支行,账号×××),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 78750元);查封担保人林春云名下车牌号为XX**号车辆车户,期限为二年。本院立案后,经我院执行已保全完毕(详见回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夏大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55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