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财保19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月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申请人:宁夏大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3号楼营业房。
经营者:马道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大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光华支行,账号×××)。担保人马易娜以其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某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大善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光华支行,账号×××),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362217.9元)
二、查封、冻结担保人马易娜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某室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2331元,由申请人***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淑 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雨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