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民初139号之一
原告:山西晋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地址:临汾市尧都区滨河南路3号新能源科技大厦三层。
被告:洛阳捷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酒城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社轻,河南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公司XX**。
被告:中能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香樟大道218号。
原告山西晋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捷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能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晋铁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