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银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银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新世界商城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执78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银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保障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琦,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怀国,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市新世界商城有限公司(从属名称:济南市新世界商城),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马鞍山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薛炳利,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银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新世界商城有限公司(从属名称:济南市新世界商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民终73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一、上诉人济南市新世界商城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济南银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26808元及损失15万元,于2020年10月5日前支付60万元;于2020年11月5日前支付60万元;于2020年12月5日前支付776808元(支付至账户:3700××××92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章丘支行营业室;户名:济南银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二、如上诉人济南市新世界商城有限公司按本调解书第一项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则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如上诉人济南市新世界商城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则上诉人济南市新世界商城有限公司需另向被上诉人济南银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9万元,且有权按本调解书第一、二项未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济南银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30元,减半收取11515元,由上诉人济南市新世界商城有限公司负担。
因济南市新世界商城有限公司(从属名称:济南市新世界商城)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含点对点)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房产,但均已设定抵押权、或已被查封,经争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暂不予以查封。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济南市新世界商城有限公司(从属名称:济南市新世界商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济南市新世界商城有限公司(从属名称:济南市新世界商城)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济南市新世界商城有限公司(从属名称:济南市新世界商城)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济南银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告知终本约谈事项,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未申请悬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绪晨
审判员  胡文利
审判员  李伟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