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天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铁路物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遵义市盛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辖127号
原告贵州铁路物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黔桂大厦19层1号。
法定代表人周业恒。
被告遵义市盛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恒丰花园9栋1层9号。
法定代表人傅卫兴。
被告黄珊珊
第三人贵州航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天大厦18/19楼。
法定代表人彭健。
原告贵州铁路物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遵义市盛兰建材有限公司、黄珊珊与第三人贵州航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贵州铁路物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遵义市盛兰建材有限公司拖欠其货款,拒不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遵义市盛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7,424,694.58元;2、请求判令被告遵义市盛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违约金为406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黄珊珊对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上列两名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为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我院同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智
审判员  隋凤清
审判员  石 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中华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