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恢34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航天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天大厦18、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40641XM。
法定代表人:彭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7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14036M。
法定代表人:斯友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航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2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 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袁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