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17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航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天大厦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彭健。
委托代理人:胡明生,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丽,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骏腾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苟江镇红山村东山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道举。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5月5日出生,住贵阳市白云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20)遵仲裁字第1101号裁决书,受理贵州航天实业有限公司与贵州骏腾云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贵C×××××(已达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车辆,未实际控制,其他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对被执行人贵州骏腾云矿业有限公司经营地、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对被执行人贵州骏腾云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黑名单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雪梅
审判员 蔡一雷
审判员 廖 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