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8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航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天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40641XM。
法定代表人:彭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玉婷,贵州培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兴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红花岗区南关镇护城村沙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4511608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20)遵仲裁字第875号调解书,受理贵州航天实业有限公司与遵义兴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事项为:由被执行人遵义兴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预付款11998422.56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二、通过多次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线索。
三、经出具律师调查令给申请执行人查询,被执行人遵义兴田贸易有限公司、***在播州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到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仲裁委员会(2020)遵仲裁字第87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一雷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廖 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