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异164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贵州航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天大厦18、19楼。
法定代表人:彭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婷,贵州培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保全人:***,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保全人:王海军,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保全人:北京远东腾辉通用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荣荣,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中鑫联合投资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0幢3层3076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2021)黔03执保87号蔡永强与王海军、贵州航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航天实业公司)、北京远东腾辉通用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腾辉公司)、中鑫联合投资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鑫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航天实业公司对冻结其银行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航天实业公司称,本案保全标的限额2300万元,但实施中查封异议人13套房产,价值6000余万元,严重超标的额;还冻结了异议人6个银行账户,其中一个为党费账户,严重影响异议人正常生产经营和党组织活动的开展。为此请求解除对异议人6个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蔡永强与航天实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中作出(2021)黔03民初193号民事裁定,一、对被告贵州航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不动产:1.黔(2020)遵义市不动产证明第0051398号、2.黔(2020)遵义市不动产证明第0051370号、3.黔(2020)遵义市不动产证明第0050705号、4.黔(2020)遵义市不动产证明第0050704号、5.黔(2020)遵义市不动产证明第0050703号、6.黔(2020)遵义市不动产证明第0050702号、7.黔(2020)遵义市不动产证明第0050701、8.黔(2020)遵义市不动产证明第0050700号、9.黔(2020)遵义市不动产证明第0050699号、10.黔(2020)遵义市不动产证明第0050698号、11.黔(2020)遵义市不动产证明第0050697号、12.黔(2020)遵义市不动产证明第0050696号、13.黔(2020)遵义市不动产证明第0065488号,进行查封;二、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冻结被告王海军、贵州航天实业有限公司、北京远东腾辉通用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中鑫联合投资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以上查封、冻结以2300万元为限。
2021年6月3日,本院以(2021)黔03执保87号执行保全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于2021年6月7日通过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封了裁定第一项所列异议人房产。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异议人在建行遵义航汽城支行52×××65_1账户(实控金额145332.72元)、52001624241052500617_1账户(实控金额567.65元);农行红花岗支行23×××06号账户(实控金额32.73元)、23261038040000055号账户(实控金额3.48元)、23261014040000098号账户(实控金额2.03元);贵州银行遵义分行营业部0203001800000413号账户(实控金额679.7元)。
另查明,查封的异议人13处房产均为商业用房,其中黔(2020)遵义市不动产证明第0065488号商业房面积4345.29平方米,系异议人于2020年8月以50839893元价款向贵州顺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得;其余12处房产为预告登记,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冻结的异议人6个银行账户中,尾号0165_1的建行账户系中共贵州航天实业有限公司委员会专户,银行流水显示均为党费收支,未作他用;尾号0617_1账户的建行账户系员工工资、社保费、纳税账户;尾0413号贵州银行账户系还贷账户;尾号0106、0055、0098农行账户系外贸出口业务收解汇账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本案财产保全裁定限额为2300万元,执行中查封的异议人的房产价值达五千余万元,已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但房产保全行为是依据财产保全裁定实施的,且其中12处房产未取得物权,具有权属依据的第0065488号商业房在使用上不可分,异议人亦未请求变更房产保全行为,因此,对房产保全行为本院不作变更。本案保全的房产价值已能实现保全目的,再冻结异议人生产经营和党费账户已无必要,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对贵州航天实业有限公司下列银行账号的冻结: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航汽城支行52×××65_1、52001624241052500617_1账户;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支行23×××06号、23261038040000055号、23261014040000098号账户;
3、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营业部0203001800000413号账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徐忠显
审判员 余德平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