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822民初453号
原告:勐海兴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0950302444。
住所地:勐海县勐海镇曼袄村委会曼板村。
法定代表人:曾彪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思睿,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勐海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MA6K3TF4XY。
住所地:勐海县南诏宾馆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金荣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勐海兴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勐海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勐海兴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勐海兴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勐海兴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47元(实收),由原告勐海兴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刀丹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白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