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青岛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莱西市今日创新建筑材料经销部、崔艳丽、张言苏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莱西市今日创新建筑材料经销部、崔艳丽、张言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8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将案款全部付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80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旭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全军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莱西市今日创新建筑材料经销部、崔艳丽、张言苏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莱西市今日创新建筑材料经销部、崔艳丽、张言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8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将案款全部付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80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旭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