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莱西市今日创新建筑材料经销部、崔艳丽、张言苏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莱西市今日创新建筑材料经销部、崔艳丽、张言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8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将案款全部付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80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旭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全军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莱西市今日创新建筑材料经销部、崔艳丽、张言苏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莱西市今日创新建筑材料经销部、崔艳丽、张言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8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将案款全部付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80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旭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