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永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骆常法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6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富阳永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官塘村外官。
法定代表人:郑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峰、俞佳,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登城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章健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杭州富阳永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700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杭州富阳永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富阳永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忠良
审判员  李建宏
审判员  金子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韧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