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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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303执161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祖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祖通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收到执行款25275.32元,剩余款项及利息自愿放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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