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姣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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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3执443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吴琼珠,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姣,女,195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吴琼珠,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徐飘飘,女,1996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吴琼珠,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徐磊,男,200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吴琼珠,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富阳区新登镇登城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5265448G。
法定代表人:章健龙。
申请执行人***、**姣、徐飘飘、徐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03民初48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7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姣、徐飘飘、徐磊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财产如下:被执行人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科技城科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提取了被执行人在浙江科技城科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经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481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诉讼费4333元。
截至2022年02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621900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浙江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本院于2022年03月04日通过移动微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大为
审判员王静
审判员刘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林铁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