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锦立源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锦立源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323民初49号
原告:贵州锦立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东路40-42号银座商务大厦9层5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03564100193。
法定代表人:姜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男,1976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原告贵州锦立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9日立案。
贵州锦立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四被告将我公司给付给涉案工人的449394元返还给我公司。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2日,我公司与××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七份《项目施工合作协议》,××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将贵州××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局2018年第一批基建配网工程(兴义普安××局)的部分工程交给我方承包施工。2018年6月2日,我公司开始贵州××有限责任公司兴义××局2018年第一批基建配网工程(兴义普安××局)部分工程的建设施工,此时四被告作为我方聘请的包工头已进驻工地,我公司2018年4月与***、***签订施工合同,后于2018年6月8日一致同意解除该合同,改签《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供电局2018年第一批基建配网工程(兴义普安供电局)电力工程劳务合同》并开始施工。至2019年6月期间,我方一直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给四被告,共计3011663元,然而2019年6月,四被告离开工地,携款消失不见,其拖欠手下工人的工资总计44939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四被告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贵州省普安县,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四被告中***、***、***三被告居住地在福建省南安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龙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