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锦立源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锦立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9民初929号 原告:贵州锦立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R1区财富广场7号楼24楼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5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贵州锦立源工程有限公司对剑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剑劳人仲案字(2021)第17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本院起诉,此前被告***亦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21)黔2629民初890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的规定,两案应予合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黔2629民初89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