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5929号
原告:盘州市精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盘州市翰林街道干沟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795290565H。
法定代表人:赵福涛,系盘州市精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占,执业证号32409141100086。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平,执业证号32409171100099。
被告:贵州鼎盛宏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盘州市刘官街道松官村灰家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HLXDX0U。
法定代表人:赵成朋。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州市精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鼎盛宏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盘州市精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州市精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起诉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州市精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6元,由原告盘州市精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亚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罗勰
书记员张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