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精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盘州市精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3548号
原告:***,男,195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告:***,女,196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书,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1216110。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涵,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82105220004。
被告:盘州市精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翰林街道干沟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795290565H。
法定代表人:赵福涛,盘州市精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占,盘州市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41100086。
第三人:年小润,女,199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第三人:李某,男,201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法定代表人:年小润,女,199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昭,贵州航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25721。
原告***、***诉被告盘州市精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年小润、李某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盘州市精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年小润、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盘州市精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年小润、李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盘州市精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年小润、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支克彪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欣欣
书记员毛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