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21民初1491号
原告:内蒙古蒙高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利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雨,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沃瀚娜,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宪法,执行董事。
原告内蒙古蒙高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蒙高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蒙高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蒙高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52元,减半收取5676元,由原告内蒙古蒙高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婷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