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121执2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蒙高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汇金道2号电力城北。
法定代表人:王永军。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镇工业园区616县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郝海兵。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蒙高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以及传统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以及股票等信息,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于2021年12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2个月。于2021年12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奥迪牌、大众牌、长城牌汽车共计五辆,查封期限二年,因该车辆均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申请人如果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内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除此之外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白羽
审判员 马 媛
审判员 云海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边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