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诚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诚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国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8629号
原告:湖南诚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阳路**。
法定代表人:肖团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静,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湖南国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白沙南路****
法定代表人:安歧。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妤婕,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湖南诚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国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受理。原告湖南诚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国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诚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诚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国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60元,由原告湖南诚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龙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田也
代理书记员  朱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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