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诚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诚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545号
申请人:湖南诚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阳路**,组织机构代码79687922-4。
法定代表人:肖团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峰,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彪,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路**长沙设备交易中心****第**组织机构代码06636288-0。
法定代表人:武小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诚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购买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责任限额为3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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