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诚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诚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545号之一
原告:湖南诚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阳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肖团胜,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峰,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彪,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路995号长沙设备交易中心B区7栋第128号。
法定代表人:武小双。
原告湖南诚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诚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诚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55元,减半收取25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4598元,由湖南诚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安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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