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聚源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99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波,北京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聚源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业兴庄村正义街4号。
法定代表人:韩德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许,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雁,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聚源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3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8元,减半收取1729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朔
审 判 员 王楠
审 判 员 曹欣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翼
书 记 员 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