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聚源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99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波,北京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聚源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业兴庄村正义街4号。

法定代表人:韩德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许,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雁,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聚源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3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58元,减半收取1729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朔
审  判  员   王 楠
审  判  员   曹 欣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翼
书  记  员   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