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6513号
原告:北京聚源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业兴庄村正义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6746953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顺腾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北京万科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二街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91856866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万科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万科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聚源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万科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聚源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聚源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聚源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