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志良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大志良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33285号
原告:河北大志良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江南春城第**座****。
法定代表人:邢安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茹,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v>
法定代表人:陈少武,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大志良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志良工公司)与被告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志良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汉能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大志良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汉能科技公司向原告大志良工公司退还欠款262046.5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291.67元;以262046.5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汉能科技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大志良工公司、汉能科技公司协商不再经营光伏发电项目并确定退还收取的保证金、剩余货款共计262346.59元。2019年10月15日签订退款协议,明确约定2019年11月30日前退还保证金10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及保证金,但汉能科技公司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
汉能科技公司既未做出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0日,汉能科技公司作为甲方与大志良工公司作为乙方订立编号HYJXS-HNEI-2017-0113的《经销商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经销的产品为甲方“汉能”品牌的薄膜发电系统产品;为加强经销商管理,乙方自愿向甲方交纳100000元作为信誉及市场保证金;乙方如无违反本协议内容或造成甲方财产或声誉损害等行为的,在本协议有效期结束后,双方签署“经销商协议-解除协议”后三个月内,甲方将市场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2017年9月20日,大志良工公司向汉能科技公司支付保证金100000元。2017年9月27日大志良工公司向汉能科技公司支付货款500000元,11月7日支付货款50000元,11月30日支付货款250000元,12月5日支付货款50000元,12月28日支付货款250000元,2018年3月30日支付货款280000元。大志良工公司共计向汉能科技公司支付货款1380000元。
2017年11月8日至2019年1月5日间,大志良工公司共计向汉能科技公司订购价值1278737元的产品。汉能科技公司使用的能商网平台显示大志良工公司尚余保证金100000元、货款162046.59元。
2018年12月31日,汉能科技公司作为甲方与大志良工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汉能经销商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签署的编号为HYJXS-HNEI-2017-0113《经销商协议》以及相关附件;该协议有效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现双方同意《经销商协议》及相关附件于2018年12月31日之日解除,但《经销商协议》中的违约责任、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继续有效。甲乙双方同意:与乙方本协议签署后,经过甲方核实乙方无违反《经销商协议》行为的,甲方将按双方协商的方式,无息退还乙方已经缴纳的保证金。
2019年10月15日,汉能科技公司作为甲方与大志良工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退款协议》,约定: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及货款,退还日期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退还保证金100000元;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结清全部货款及保证金。
此后,大志良工公司向汉能科技公司出具《退款申请》,要求退还保证金100000元及剩余货款162046.59元。
庭审中,大志良工公司称:其主张的货款中包含了应由汉能科技公司支付给大志良工公司的市场费及活动奖励金60783.6元,该奖励金为汉能科技公司对经销商的内部奖励机制。因《退款协议》签订时没有明确货款金额,故汉能科技公司要求大志良工公司以《退款申请》方式明确退款金额,但大志良工公司邮寄《退款申请》后汉能科技公司未予反馈。
上述事实,有经销商协议、POS机交易凭条、收据、银行转账明细、产品订购单、能商网截图、解除协议、退款申请、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大志良工公司与汉能科技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合同已协议解除,汉能科技公司应当返还保证金及未履行货款。大志良工公司要求其退还剩余保证金及货款、市场费、奖励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予以支持。汉能科技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大志良工公司向汉能科技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汉能科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本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北大志良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款项262046.59元;
二、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大志良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延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62046.5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0元,由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奇琦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