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民初4077号
原告(反诉被告):池州深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九华佛教文化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56305328Q。
法定代表人:陈惠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生,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岚,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池州国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科技孵化园**办公楼**用代码9134170033566292XB。
法定代表人:唐保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光,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敦,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池州深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池州国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池州深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池州国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池州深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池州国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池州深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池州国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池州深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已予减半收取303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池州国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斌
人民陪审员 陈新建
人民陪审员 胡决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礼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