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永安线路器材有限公司

安丘鑫胜源铁塔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永安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4民初2663号
原告:安丘鑫胜源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双丰大道中段北侧东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漯河市永安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东城产业集聚区人民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丘鑫胜源铁塔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永安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丘鑫胜源铁塔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丘鑫胜源铁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丘鑫胜源铁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安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