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永安线路器材有限公司

漯河市永安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与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1103行初19号
原告:漯河市永安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东城产业集聚区人民东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89161177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漯河市黄河路6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1000057771501。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83年4月4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4月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系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张三岗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的代理人。
原告漯河市永安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2020年3月26日受理后,原告漯河市永安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永安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漯河市永安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永安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孙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