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1779号
原告:河南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A、B塔楼**A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74702075。
法定代表人:姚红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高雅,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钰坤,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漯河市永安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漯河市东城产业集聚区人民东路**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89161177N。
法定代表人:张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永安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号(2020)豫0191民初1773号与本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分别起诉至我院,应当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豫0191民初177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文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