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46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A、B塔楼**A2301。
法定代表人:姚红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润泽,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钰坤,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漯河市永安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东城产业集聚区人民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培茹。
再审申请人河南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市永安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民终6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河南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新峰
审判员 庞宝峰
审判员 焦新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