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4765号
原告:漯河市永安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东城产业集聚区人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89161177N。
法定代表人:张培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宁,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建设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
法定代表人:吴闽,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永安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君峰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漯河市永安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齐婉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