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769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满世煤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能源满世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罕台镇查干村张家渠社。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满世煤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照(2020)内0602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能源满世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满世煤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273557.80元及利息(以本金20273557.80元为基准,从2020年3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于2021年8月18日发出限高令,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602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林
审判员 杜鹏程
审判员 翟宇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执行员 赵永浩
书记员 郝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