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823民初1803号
原告河南众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肖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众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肖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肖琳的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焦作市河南众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肖琳的起诉。
审判员 田 敏
书记员 李梦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