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浦科技有限公司

来凤县旭泓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中浦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中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5616号
原告:来凤县旭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金盆山一巷55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经济开发区牧华路二段1518号。
法定代表人:孙秀方,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中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88号1栋5层5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来凤县旭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浦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中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来凤县旭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浦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中浦实业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来凤县旭泓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中浦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中浦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来凤县旭泓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中浦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中浦实业有限公司在诉讼外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来凤县旭泓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凤县旭泓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来凤县旭泓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98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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