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25民初1087号
原告:成都中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6988841422,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经济开发区牧华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黄福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含宇,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远安县河口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25011127736A,住所,住所地远安县河口乡河口集镇发展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文朋,该单位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庆伟,该单位人大主席,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成都中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远安县河口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已支付工程款项为由,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中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7元,由原告成都中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敦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