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执400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经济开发区牧华路二段1518号。
法定代表人:孙秀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林州市任村金源光伏电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任村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郭山林,该公司经理。
关于成都中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州市任村金源光伏电站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州市任村金源光伏电站开发有限公司在191×××0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8692.25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州市任村金源光伏电站开发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91×××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841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国喜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