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浦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中浦科技有限公司、林州市任村金源光伏电站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执40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经济开发区牧华路二段1518号。
法定代表人:孙秀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林州市任村金源光伏电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任村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郭山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成都中浦科技有限公司与林州市任村金源光伏电站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州市任村金源光伏电站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林州市任村金源光伏电站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6×××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841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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