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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8民初5745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F座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62045693L。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文倩,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集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中州路北段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46DWQ2E。
法定代表人:解玉华。
被告:张海舰,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韩笑,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集联实业有限公司、张海舰、韩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