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14106号
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办事处邓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邓庄村。
法定代表人:谷士英,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丹,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京投大厦2号楼9层908室。
法定代表人:张燕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娜,女,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衡,男,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2号。
法定代表人:吴宏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群,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敬伟,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谢正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楠,女,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办事处邓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办事处邓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办事处邓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办事处邓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诉。
审 判 长 邢 颖
审 判 员 郑维岩
审 判 员 张祎慧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 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