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1822民初2967号
原告:安徽**腾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经济开发区德昌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MTFWQ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县。
原告安徽**腾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辉电力工程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辉电力工程公司的委托诉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辉电力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7日,原告与被告登记注册的**运得水泥制品厂(现已注销)签订了关于变压器架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运得水泥制品厂架设200KVA变压器,工程总价款为8万元。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时间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但是被告只支付了3万元的工程款,余款5万元至今未支付。综上,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进系**运得水泥制品厂经营者(个体工商户)。2017年2月17日,**运得水泥制品厂与腾辉电力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腾辉电力工程公司为**运得水泥制品厂架设200KVA变压器,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2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3月14日,合同价款8万元,合同签订后应支付3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电前付清余款5万元。后腾辉电力工程公司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工程于2018年3月10日通过竣工验收,但**运得水泥制品厂仅支付了3万元工程款,余款5万元未付。2018年6月19日**运得水泥制品厂经核准注销。
上述事实,有腾辉电力工程公司提供的**运得水泥制品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身份证、《施工合同》、竣工检验意见表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腾辉电力工程公司与**运得水泥制品厂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腾辉电力工程公司按约完成工程,**运得水泥制品厂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且被核准注销,***作为经营者,应依法对**运得水泥制品厂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腾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