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嘉瑞通达经贸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04民初2068号
原告山东嘉瑞通达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2021年3月22日,原告山东嘉瑞通达经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嘉瑞通达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嘉瑞通达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80元,减半收取计176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嘉瑞通达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鑫
书记员 徐祥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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