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嘉瑞通达经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04财保281号
申请人山东嘉瑞通达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山东嘉瑞通达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嘉瑞通达经贸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嘉瑞通达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嘉瑞通达经贸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山东嘉瑞通达经贸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