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3民初1707号
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西葛镇西尖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MA07UBP22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源市沁园办事处西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098560363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3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原、被告自行协商完毕,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01元,由****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段奕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