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终7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0985603636,住所地:济源市泌园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0年4月23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市。
上诉人河南省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3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书面的申请,自愿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省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对上诉人河南省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省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