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781民初268号
原告:河南省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沁园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市。系**市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
原告河南省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财产损失8158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星源公司承建“北方一电淮阳区20MW分散式电场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星源公司将集电线路工程中的基础分坑、开挖、回填、钢筋绑扎等项目,于2020年4月20日和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被告负责组织工人提供劳务施工。2020年5月20日,被告在组织施工中,因管理不善,致工地使用的防尘网刮到高压线上,发生火灾,导致45亩**受损。经县、镇政府出面解决,星源公司替被告垫付60000元赔偿金;被告在组织施工中,因指挥不当,造成水泥罐车掉入基坑,星源公司垫付施救费;被告在施工中损坏农田、塔材,不按要求规范施工,造成对农户的二次赔偿、公司罚款等,星源公司替被告垫付各项损失21580元。火灾发生后,星源公司多次催促被告协商解决问题,被告愿意承担不到20000元的损失,没有达成最终处理意见。星源公司认为,被告在履行《劳务分包合同》中,违背合同“负责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规定,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造成财产损失,星源公司在为其垫付费用后,依法享有追偿权。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辩称,对原告所述不予认可,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2、原、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在施工中负责工程安全工作,约定被告的责任;
3、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3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当时起诉星源公司的时候,星源公司就提出要求***赔偿因火灾造成的损失问题了,当时淮阳法院认为不是一个法律关系,让星源公司另行主张权利;
4、淮阳铁塔基础施工队(***)款项结算单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对于损失有约定;
5、周口市××区******委会出具**失火原因证明一份及照片三张、付款凭证一份,证明因火灾原告垫付了60000元的赔偿款;
6、**出具施救费收条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照片一张,证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罐车掉到铁塔基坑中,原告支付**施救费1500元;
7、**(**1)出具赔偿款收条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付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支付**赔偿款3000元;
8、**出具赔偿款收条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支付**赔偿损失2240元。
9、**出具赔偿款收条一份、**户口页一份、周口市××区***沙沃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原告支付**赔偿款3000元;
10、**出具收到赔偿证明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支付**赔偿款1000元;
11、北方一电淮阳县20MW分散式风电场项目工程联系单一份、照片两张,证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将塔材损坏,造成损失1600元;
12、星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因给被告协调施工中取消垫层问题支付协调费用5000元;
13、北方一电淮阳县20MW分散式风电场项目监理工作联系单一份,证明因为被告违反操作规程,致罐车掉到铁塔基坑中,原告支付罚款5000元。
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有: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原告方项目负责人**通话录音光盘一张,证明发生火灾的原因是线路老化,与被告无关。
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星源公司承建了位于河南省××××区的“北方一电淮阳区20MW分散式电场项目”工程。2020年4月20日,原告星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北方一电淮阳区20MW分散式风电场项目,工程地点位于周口市××区,施工内容为基础分坑、开挖、回填、钢筋绑扎、基础支模、混凝土浇筑、基础接地埋设等,工程款支付为月进度80%,每月30号报当月工程量,基础竣工后支付到95%,余款铁塔组立后支付到100%工程款。甲方负责修筑施工道路等,乙方负责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等。2020年5月20日,工程所在地淮阳区******发生火灾,约45亩**被烧。事发后,经当地镇政府和村委会认定,火灾原因系工程所用绿色防尘网被风吹起使高压线联电后有电弧花落在**里发生火灾,另外一处起火点事后调查结果是第一处联电后把这边的线路接头处击断电弧落地**起火。经当地政府部门从中协调,由供电单位和原告分摊此次火灾的赔偿责任,原告为此支付赔偿款60000元。原告称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因故产生的费用还有:由于运输混凝土的罐车不慎掉入铁塔基坑中,支付吊车施救费1500元、被项目监理部罚款5000元;因占用村民**、**、**、**耕地或车辆碾压村民耕地上的农作物,支付赔偿款9240元;因铁塔塔材损坏,支付损失费1600元;因协调取消垫层问题,支付协调费5000元。上述费用共计82340元,均由原告支付。另查明,原告在处理赔偿事宜及支付赔偿款、罚款过程中,被告既未在事中参与,事后亦未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为原告所支付的火灾赔偿款及占地费、协调费等各项费用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首先来说火灾赔偿款60000元,原告认为应当由被告来承担,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由被告负责。被告认为此次火灾与被告无关,原告处理赔偿事宜时未让被告参与,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火灾赔偿款不应当由被告承担。理由如下:1、火灾原因不明。据原告所称,此次认定火灾原因系乡政府、供电单位及原告三家到现场,直接就确认了火灾原因系防尘网被风吹起到电线上导致。认定火灾原因应由消防等专业部门进行认定,原告等三家单位直接确定火灾原因让人难以信服;2、赔偿数额无依据。原告称政府让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60000元。现场具体损失也未进行评估。原告在庭审中明确陈述:“原告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责任我们活就干不了”。原告在此种情形下的赔偿数额让被告来承担责任,显失公平。3、原、被告责任约定不明。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被告负责。但此次事件并非工程中的安全管理事故,系意外事件。由此产生的责任双方并未进行明确约定。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火灾赔偿款6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占地费、协调费等各项费用由谁承担问题。根据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原告负责修筑施工道路,工程中的占地、车辆碾压村民耕地上的农作物的赔偿应当由原告负责,且**、**、**、**只是出具了收据,并未到庭作证,被告对此又均不予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上述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施救费、罚款等各项费用于法无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计920元,由原告负担。
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