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4民初980号
原告:四川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云盘南路2号3幢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309366529U。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绵阳合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界牌镇辽宁大道西侧(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邹伸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123591。
原告四川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合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00元,由原告四川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