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合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安吉德科技有限公司与绵阳合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4民初980号

原告:四川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云盘南路2号3幢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309366529U。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绵阳合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界牌镇辽宁大道西侧(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邹伸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123591。

原告四川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合源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00元,由原告四川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