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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坤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627执1497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坤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坤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伊旗有房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房产一套。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执行长:张龙
书记员:***